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 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需调整

《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据中组部负责人介绍,出台这个《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中组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说明,其中,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也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中组部负责人介绍,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对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新增5种问责情形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人员约束不力被问责

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规定》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增加的5种情形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规定》追加的5类问责情形,都是针对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八项规定顶风违纪、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

调整10类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明确调整程序五个步骤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规定》第八条解释:“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规定》进一步罗列了10项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必须及时予以调整。据中组部负责人介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调整程序和调整方式。据中组部负责人介绍,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5个步骤。《规定》第十条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另外,对于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问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延伸阅读:
10类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