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红旗通讯员辛俊峰)以前,有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时,会被“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往往被“案件还在公安侦查环节,现在不了解情况”等理由一推了之。由此形成的“监督空白”,容易为人情案和挪用涉案财物现象“开绿灯”。如今,这种现象在河南省荥阳市难觅踪迹。

8月28日,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国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荣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机关于今年3月在河南省率先就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适用和涉案财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潘金贵教授评价说,该举措强化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节约诉讼资源、规范执法行为,较好地解决了滥用拘留措施、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及涉案财物管理混乱现象,也能有效预防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

捕后变撤强制措施备案

荥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卢凯鹏说,过去,公安机关不用向检察机关备案,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现在,根据联合规定,将已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或释放的,要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

卢凯鹏说,公安机关捕后变更、撤销强制措施不按时通知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进行捕后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将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公安机关立即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3日内回复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在捕后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提升了案件质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一线办案民警的保护,使办案民警不再受到人情等案外因素的困扰,专心致志地办案。

据统计,自今年3月联合规定印发以来,荥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讨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1次,对480人适用非羁押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对127名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备案审查,对17名捕后变更强制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对受理的3起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卢凯鹏说,检察机关从审查中发现违法线索21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9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4人,追捕漏犯8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公安机关主动适用非羁押诉讼比率达54.1%,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率达81%,无捕后不起诉、撤案、无罪判决案件,提请逮捕和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均有了大幅提升。

涉案财物管理不再任性

过去,荥阳市公安局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依据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如今,又多了荥阳市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一位不愿具名的公安民警坦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动用涉案财物的行为不再‘任性’。”

李国强说,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时,对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代为保管的财物,要审查是否附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况制作涉案财物处理清单,连同相关材料于每月1日至5日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处理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且不返还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故意不解除的,以及有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将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查处。